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或增減資本。
前項之決議,由股東過半數,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者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出席之股東,不滿前項定額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其發有無記名式之股東者,並將假決議公告。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第二次股東會。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之過半數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