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司非彌補損失及依前條規定提出公積金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公積金已超過資本總額二分之一,或由盈餘提出之公積金有超過該盈
餘十分一之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之價格,得以其超過部份充派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