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條
股東失其權利而其股份為受讓者,其所應繳之股款,公司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各轉讓人繳納。
轉讓人受前項催告,最先繳納股款者,取得其股份。逾期不繳者,公司得拍賣其股份。
拍賣所得之金額,不敷應繳之股款時。仍得依次向原股東及轉讓人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