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發起人應備聯單式之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二、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三、各發起人所認之股數。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股份總數募足之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得由認股人撤銷所認股份之聲明。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註明認交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