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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單一條文
第八十二條
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七章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第八十二條
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所應適用之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之虞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案件,準用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