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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單一條文
第七十三條
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五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第七十三條
言詞辯論期日,如有當事人一造未到庭者,應再定期日。
前項再定期日,聲請機關或被彈劾人未到庭者,得逕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