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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單一條文
第六十七條
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四章 機關爭議案件
第六十七條
本章案件,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亦得視案件情形,另於主文為其他適當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