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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單一條文
第六十三條
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三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六十三條
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