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五、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六、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或聲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
二、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四、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五、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六、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