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