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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四條
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82 年 01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五節 裁判
第三十四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不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