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憲法訴訟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訴訟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82 年 01 月 16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47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憲法訴訟法
第二章 一般程序規定
第三節 書狀及聲請
第十七條
除裁定不受理者外,憲法法庭應將聲請書送達於相對人,並得限期命相對人以答辯書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