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