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機關。
二、受判決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受判決政黨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四、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司法院憲法法庭。
九、宣示之年、月、日。
憲法法庭得於判決指定執行機關及執行方法。
判決書由參與審判之大法官全體簽名。
一、聲請機關。
二、受判決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受判決政黨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政黨之關係。
四、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五、主文。
六、事實。
七、理由。
八、司法院憲法法庭。
九、宣示之年、月、日。
憲法法庭得於判決指定執行機關及執行方法。
判決書由參與審判之大法官全體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