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由,向司法院為之:
一、解決疑義或爭議,必須解釋憲法之理由及其所引用之憲法條文。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其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三、有關機關處理本案之主要文件及其說明。
四、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一、解決疑義或爭議,必須解釋憲法之理由及其所引用之憲法條文。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其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三、有關機關處理本案之主要文件及其說明。
四、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