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