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檢察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處各置檢察官若干人,以一人為首席檢察官;其檢察官員額僅一人時,不置首席檢察官。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