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
除參與審判之推事,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佈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