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各級法院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於每年度終會議,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但法院僅置推事二人者,以抽籤定之。
有合議審判之法院為前項會議時,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推事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