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推事遇有事故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推事代理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推事遇有事故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下級法院推事代理其職務。
最高法院推事遇有事故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調用下級法院推事代理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