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災區居民因震災致建築物毀損而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
前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經釋明後,於必要範圍內,免供擔保,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免繳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