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災區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重建,應配合其風貌及居民意願,並得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
辦理前項重建所需變更之土地,其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得經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通知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逕行辦理土地使用變更,不受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之重建作業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內政部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
辦理前項重建所需變更之土地,其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得經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通知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逕行辦理土地使用變更,不受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之重建作業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內政部及原住民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