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其標示之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包裝或容器上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糧食之標示,除前二項規定外,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