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市場銷售之糧食,其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品質規格、產地、重量、碾製日期、保存期限、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輸入之糧食,應標示生產國及輸入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地址。
前二項標示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