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稻米: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及相關產品米。
二、公糧:指政府所有之糧食。
三、委託倉庫:指受主管機關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農會、合作社、合作農場或其他公民營機構經營之倉庫。
四、糧商: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或團體。
五、糧食業務:指經營糧食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及輸入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