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經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在直轄市區域,層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在直轄市區域以外,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