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派員代理其職務;其他各農田水利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代理其職務,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遴派;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得不遴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