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內,有享受水利設施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享之權利,暨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令或該會章程應盡之義務。
會員不盡前項應盡之義務時,各該農田水利會,應報請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法辦理。
農田水利會違背法令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而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申請補償,如有異議,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會員不盡前項應盡之義務時,各該農田水利會,應報請水利主管機關核准,停止其應享權利之一部或全部,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法辦理。
農田水利會違背法令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而致會員蒙受損害時,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申請補償,如有異議,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