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輪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