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首次申請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口。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進口之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調查追蹤所需之費用,由申請進口人負擔。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進口之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調查追蹤所需之費用,由申請進口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