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健全國內種苗事業之發展,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種苗輸出入。
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之種類、數量、地區、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