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病蟲害侵入或種苗過量輸出入,致影響國內種苗事業之健全發展,必要時得限制或禁止種苗輸出入。
前項限制或禁止輸出入種苗之種類及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請有關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