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本法施行前設立之農產品批發市場,其經營主體不合第十三條之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改組完成;逾期不辦理者,由該管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解散,並撤銷其經營許可證;其經營主體合於第十三條之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辦理登記領證。
本法施行前已有之零售市場、販運商,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辦理登記領證。
本法施行前已有之零售市場、販運商,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辦理登記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