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得撤銷許可證: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將販運商許可證、承銷人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三、將販運商許可證、承銷人許可證供他人使用者。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