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農產品之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生產地或消費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農民團體共同運銷,直接供應出口或加工者。
二、農民以其農產品直接出售者。
三、當地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者。
四、經省(市)主管機關專案指定或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