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凡合於左列各款之一,申經農產品批發市場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者,為該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一、零售商。
二、零批商。
三、販運商。
四、出口商。
五、加工業者。
六、大消費戶。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承銷人,無正當理由擅自停止交易連續滿一個月者,批發市場得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