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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單一條文
第八十三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八十三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二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