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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單一條文
第七十七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五章 古物
第七十七條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具古物價值者,應即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七條審查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