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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單一條文
第一百零八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十章 罰則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任意進入自然保留區。
二、違反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通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