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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單一條文
第一百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九章 獎勵
第一百條
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
本法公布生效前發生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考古遺址繼承,於本法公布生效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