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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單一條文
第一百零九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十章 罰則
第一百零九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