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災後三十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
前二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同意時,準用之。
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