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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單一條文
第八十四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六章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第八十四條
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為維護自然保留區之原有自然狀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進入其區域範圍;其申請資格、許可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