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進入自然地景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
具自然地景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自然地景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