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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單一條文
第七十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其他名稱
:文資法、文資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修正
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五章 古物
第七十條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之所有人,得向公立古物保存或相關專業機關(構)申請專業維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公有或接受前項專業維護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定期公開展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