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遺址由主管機關擬具遺址管理維護計畫,進行監管保護。
前項監管保護,必要時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為之。
遺址之監管保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