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毀損公有古物者。
二、毀損古蹟者。
三、移轉古物所有權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核准,將國寶或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核准出國之國寶或重要古物不依限運回者。
五、未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遷移或拆除第一級古蹟者。
六、改變或破壞自然文化景觀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古物、國寶及重要古物沒收之;不能沒收者追繳其所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