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私人所有之古物,得申請教育部鑑定登記。重要古物,不得移轉於非中華民國之人。
私人所有之古物,應鼓勵其委託公立古物保管機構公開展覽。
前項古物得由政府收購,自願捐獻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