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前條自然文化景觀之管理機關或機構,對所管理之自然文化景觀,應造具概況表,並附詳圖與有關資料層報經濟部存案。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並應附其所在地之地號、地目及面積。
前項所報狀況有變更時,應隨時層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