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不得變更,如因故損毀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
第一級古蹟非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並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遷移或拆除。
公私營建工程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
第一級古蹟非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並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遷移或拆除。
公私營建工程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